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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通知布告 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322号裁

仲裁通知布告 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322号裁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叶航(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元(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曾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元通知布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322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取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存正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领取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工资29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元自通知布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过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结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被申请人(用人单元)若有证明本裁决存正在《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景象之一的,能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正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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